浅析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之认定:
可撤销婚姻,是指男女一方违背另一方的真实意愿,胁迫另一方与之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的婚姻。
《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一同点:
1、有权宣告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国家机关均为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2、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均是自登记之日起无效,双方当事人均不具备夫妻的权利。
3、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当事人协商处置,协商不成时,均由人民法院依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依法判决。
4、同居期间声音的子女均适用婚姻法有关爸爸妈妈子女的权利、义务之规定。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有什么区别:
1、结婚是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强调对弱势当事人的保护;而无效婚姻欠缺的则是婚姻的构成要件,强调对违法当事人的制裁。
2、失效不同。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须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但也有例外:《讲解》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可撤销婚姻则是相对无效,它有空闲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即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请求人不同。《讲解》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七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含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含:一是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是以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伟大法定结婚年龄者的近亲属。三是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尽亲属。四是以结婚以前患有医学上觉得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结婚以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病人一同生活的近亲属;可撤撤销婚姻的请求人只有一种情形,即依据《讲解》第10条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当然,法院依职权在无请求人的状况下也可宣告婚姻无效。
相信大伙阅读到这里已经对本文的大概内容已经知道一些,关于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一同点与不同已经有所涵盖,假如大伙对本文还有不知道的,或者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请到华律网找专业律师进行专业咨询,更好区域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